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民特224号
申请人:***,男,197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悟县。
被申请人:武汉荣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三店农场鑫海花城东区11栋3号(10)。
法定代表人:王双华。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武汉荣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撤回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
本案案件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负担。
审判长 陈蔚红
审判员 吴建铭
审判员 赵 鹏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贺玉琼
书记员贺玉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