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荣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勇创智能泊车设备有限公司与武汉荣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302民初3898-1号
原告湖北勇创智能泊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东城经济开发区普林路****1-1。
法定代表人杨进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可鑫,湖北瑞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申请证据保全、财产保全,代为参加处理一审程序,包括在起诉状、申请书、调解书、和解协议等任何有关法律文书、文件上签字和签收、参与调解、和解。
被告武汉荣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三店农场鑫海花城******。
法定代表人王双华,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勇创智能泊车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荣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勇创智能泊车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勇创智能泊车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勇创智能泊车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842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湖北勇创智能泊车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计 刚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郑春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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