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111执41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10月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
被执行人:江西省房屋建筑装饰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江西省房屋建筑装饰工程公司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21)赣0111民初3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江西省房屋建筑装饰工程公司存款、收入人民币20663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陈 中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魏伟锋
书 记 员 褚 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