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房屋建筑装饰工程公司

江西省房屋建筑装饰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11民初3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凌学忠,男,1968年10月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红卫,江西事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柔,江西事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省房屋建筑装饰工程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北京西路**。

法定代表人:刘华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根青,男,1962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住南昌市西湖区告公司员工。

原告凌学忠诉被告江西省房屋建筑装饰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中,本院于2021年1月8日作出(2021)赣0111民初39号民事裁定书,对江西省房屋建筑装饰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进行了冻结。现本案已调解结案,解除保全申请人凌学忠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江西省房屋建筑装饰工程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江西省房屋建筑装饰工程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胡小林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潘 琪

书 记 员 吴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