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11民初39号
申请人:***,男,1968年10月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红卫,江西事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柔,江西事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省房屋建筑装饰工程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北京西路**。
法定代表人:刘华云。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江西省房屋建筑装饰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立即查封被申请人江西省房屋建筑装饰工程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3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保险单号码:643××××0210000005)为上述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及其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查封江西省房屋建筑装饰工程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3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审 判 员 胡小林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潘 琪
书 记 员 吴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