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0103民初1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文小红,男,196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南昌县。身份证号:360××15。
被申请人:*文俊,男,196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南昌县,住南昌市。
被申请人:江西省房屋建筑装饰工程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1582631421。
法定代表人:殷香保,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文小红与被告*文俊、江西省房屋建筑装饰工程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作出(2017)赣0103民初14号保全裁定,查封了申请人的担保财产。申请人文小红于2018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担保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文小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文小红提供担保的其名下位于西湖区(洪房权证西字第×××号)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