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房屋建筑装饰工程公司

某某、江西省房屋建筑装饰工程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0103执50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文小红,男,1967年11月14日生,汉族,南昌县人,住南昌县。
被执行人:江西省房屋建筑装饰工程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北京西湖**。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600001582631421。
法定代表人:殷香保,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赣0103民初571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江西省房屋建筑装饰工程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江西省房屋建筑装饰工程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西省房屋建筑装饰工程公司银行存款2081636.5元及利息,如账上余额不足,则扣留、提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收入及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谌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