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赣0192执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裘友强,男,1980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江西省房屋建筑装饰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殷香保。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裘友强与被执行人江西省房屋建筑装饰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0日作出的(2016)洪经民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江西省房屋建筑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裘友强工程款12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支付自2012年6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3285元,由被执行人江西省房屋建筑装饰工程公司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江西省房屋建筑装饰工程公司车牌号为赣M×××××号中华汽车及赣M×××××号五菱汽车,但上述车辆未扣押到位,并对被执行人江西省房屋建筑装饰工程公司在银行、房产、土地、工商等部门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江西省房屋建筑装饰工程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凌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何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