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两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扬州**来建材有限公司、江苏两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03民初7678号
原告:扬州**来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邗江区杨庙镇花瓶村九间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3MA1MXT9K96。
法定代表人:吴桂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付定,江苏华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两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邗江区翠柳苑(现代广场)9-523。
法定代表人:朱登丽,执行董事。
被告:扬州顺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新城花园2090幢3号。
法定代表人:潘礼铭,执行董事。
被告:广东长征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十涌路9号之二。
法定代表人:陈宣行,执行董事。
原告扬州**来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两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扬州顺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广东长征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
原告扬州**来建材有限公司诉称:1、请求判决三被告向原告支付案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下的票据金额10万元及相应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7日起按当前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2、请求判决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广东长征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案涉票据出票人为阳江市壹丰实业有限公司,系恒大关联公司相关票据纠纷,应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本案应当移送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根据相关集中管辖的通知,本案应移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广东长征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韩玮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程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