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至信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盛大长青建材有限公司、湖北中至信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13财保32号
申请人:武汉盛大长青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万达广场B区第S5-4幢16层B4-19号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瀚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湖北中至信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镇汉南大道358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武汉盛大长青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中至信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武汉盛大长青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中至信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12000元。为此,申请人武汉盛大长青建材有限公司的担保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中心支公司以其自有资产为保全提供信誉担保(保单号:815812018420193000091)。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盛大长青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中至信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12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武汉盛大长青建材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武汉盛大长青建材有限公司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