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星宇建设有限公司

深圳市龙辉三和安全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广东星宇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5281民初3104号之二
原告:深圳市**三和安全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
法定代表人:林旭,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焕如、林燕旋,均系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星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普宁市。
法定代表人:郭汉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深圳市**三和安全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星宇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三和安全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95.39元、保全费1616.92元,合共3912.3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丽慧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洪秋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