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印加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印加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皖0191执342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印加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江苏印加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苏印加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359993元(其中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合计1340465元,负担案件执行费15842元,案件受理费3686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郭小宁
法官助理马晋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