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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隆盛电器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陕西振力电力科技有限公司、霍城县图颢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印加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泰山电工电器有限公司、振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21)陕0112执3598号
苏州工业园区隆盛电器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陕西振力电力科技有限公司、霍城县图颢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印加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泰山电工电器有限公司、振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隆盛电器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陕西振力电力科技有限公司、霍城县图颢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印加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泰山电工电器有限公司、振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陕0112民初15894号判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535328.65元。经本院执行,已执行回全部案款535328.65元并已发还申请执行人。执行费7753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9)陕0112民初15894号判决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