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112执2074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星泽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称湖南星泽安装有限公司、湖南星泽空调制造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
法定代表人:孙逢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国粮武汉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陈德炳,院长。
申请执行人湖南星泽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国粮武汉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1民终476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国粮武汉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国粮武汉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2543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陈曦川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侯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