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芯光能源管理有限公司

扬州承煦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芯光能源管理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扬州承煦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芯光能源管理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1-26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邮商诉保字第00019号
申请人扬州承煦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天山镇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郝辉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扬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芯光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临江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耿波,总经理。
申请人扬州承煦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芯光能源管理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13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法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扬州承煦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其单位所有的担保财产:位于高邮市送桥镇天山曹桥路的厂房,查封金额为13万元。
二、冻结被申请人江苏芯光能源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合计人民币13万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红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