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芯光能源管理有限公司

607江苏芯光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与某某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苏1091执607号
申请人:江苏芯光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临江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耿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栾婷丽,
被执行人:**军,男,1977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
本院在执行江苏芯光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江苏芯光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30日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苏1091执60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万永
审 判 员  毕维明
审 判 员  石 立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见习书记员  孙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