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15民初2316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武汉唯祥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园枝。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安胜。
被申请人:**。
武汉唯祥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作出(2020)鄂0115民初2316号之一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357000元,期限为1年;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期限为2年。2020年8月24日,武汉唯祥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武汉唯祥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357000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郭强国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毛泽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