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15民初2316号之一
申请人:****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园枝。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安胜。
被申请人:**。
申请人****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357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向本院出具了保险金额为357000元的保单保函一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357000元,期限为1年;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期限为2年。
案件申请费2305元,由****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郭强国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毛泽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