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04执3465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天亿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韦家碾一路********。
法定代表人:杨晓玉。
被执行人:成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人民东路**仁和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艳萍。
本院在执行四川天亿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账户余额17114.63元,扣除执行费157元,支行申请人16957.6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20)川0104执3465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 柒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良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