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1执保1650号
申请人:青州市正通花卉苗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弥河镇大关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MA3MNM5855。
被申请人:四川天亿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被申请人:北京欣亚润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双河南巷5号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MA00A7H09T。
被申请人:南宁臻之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荔滨大道6号华发新城14号楼五层50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MA5NHREG30。
申请人青州市正通花卉苗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天亿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欣亚润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南宁臻之盛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52485.92元或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查封,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52485.92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1282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马振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中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