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25民初4368号
申请人:聊城市东昌府区志邦机械配件厂,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郑家镇张楼村。
法定代表人:田中涛。
被申请人:四川天亿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韦家碾一路118号3幢9层12、13号。
法定代表人:杨晓玉,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成都高迪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泉路5号1幢1楼21号。
法定代表人:陈佩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聊城市东昌府区志邦机械配件厂诉被申请人票据追索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2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为了防止该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2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620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董芸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梁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