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青丰达劳务有限公司

中新房国石发展武汉有限公司与武汉青丰达劳务有限公司、武汉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07民初1009号
原告:中新房国石发展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工人村都市工业园内。
诉讼代表人:张粒,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郴,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晨曦,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丰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潘塘街。
法定代表人:吕春花,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岭,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瑾玉,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春晓路6号。
法定代表人:张国强。
原告中新房国石发展武汉有限公司与被告***丰达劳务有限公司、武汉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原告中新房国石发展武汉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原告中新房国石发展武汉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本案原告中新房国石发展武汉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原告中新房国石发展武汉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本案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新房国石发展武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丽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