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荆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荆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10民终1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华银城公寓B栋2单元13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蓝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蓝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向阳,湖北荆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2017)鄂1003民初11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公司以已与被上诉人***就本案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8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在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中,亦明确表示同意***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2017)鄂1003民初116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元,均减半收取为5元,均由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