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锅炉集团超顺锅炉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武汉锅炉集团超顺锅炉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濮阳龙宇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902民初3008号
原告武汉锅炉集团超顺锅炉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35号银久科技产业园(二)期2栋18层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5768085646U。
法定代表人***。
被告濮阳龙宇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普安国市华龙区黄河路西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98203578U。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锅炉集团超顺锅炉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濮阳龙宇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将被告濮阳龙宇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669274.56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刻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在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