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锅炉集团超顺锅炉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322民初5047号 原告:***,男,1969年5月1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方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城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8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方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育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111号9层9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582517578R。 负责人:***,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树彬,北京证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锅炉集团超顺锅炉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35号银久科技产业园(二期)2栋18层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5768085646U。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5月16日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武汉锅炉集团超顺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2日立案。 原告***与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武汉锅炉集团超顺锅炉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2年12月30日以被告已支付赔偿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支付赔偿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出于自愿,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卢志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