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广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遂平县豫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某某、河南省广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728民初1497号
原告:遂平县豫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平县和兴镇大牛村。
法定代表人:谢艳红,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驻马店市遂平县吴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驿城区。
被告:河南省广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南县韩庄镇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余付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河南天琦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金雀路与天中山大道交叉口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赵玉,该公司经理。
原告遂平县豫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广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天琦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原告遂平县豫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河南天琦置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遂平县豫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河南天琦置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遂平县豫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河南天琦置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