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02民初4326号
原告:河南省广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韩庄镇政府院内066。
法定代表人:余付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驻马店盛世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铜山大道与春柳路交叉口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陈顺清,董事长。
原告河南省广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驻马店盛世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立案。原告河南省广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省广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鹏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吴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