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广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广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驻马店盛世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1702民初8837号原告:河南省广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韩庄镇政府院内066。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驻马店盛世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铜山大道与春柳路交叉口东北角。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系驻马店盛世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广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驻马店盛世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省广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省广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河南省广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康兵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