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广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广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526民初6778号
原告河南省广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付奎,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址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3960416091。
被告张建忠,男,汉族,1989年11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潢川县。
原告河南省广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建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案件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本院根据原告所提供被告姓名及地址送达法律文书,但送达不能,本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身份信息,应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省广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谢 晖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谢晓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