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1702民初3502号
申请人:汤某。
被申请人:河南省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某。
被申请人:驻马店市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某。
被申请人:周某。
被申请人:刘某。
申请人汤某与被申请人河南省某公司、驻马店市某公司、周某、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汤某于2023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某公司、驻马店某有限公司、周某、刘某名下2046229.5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某公司、驻马店市某公司、周某、刘某名下的银行存款2046229.5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七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