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东县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巴东县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咸丰民生天然气有限公司、民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2826民初969号
原告:巴东县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巴东县野三关镇名相路1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3066112072T。
法定代表人:谭平,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自刚,男,系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咸丰民生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咸丰县高乐山镇杨泗坝蚂蝗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6753432553M。
法定代表人:夏红忠,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民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一支路6号未来国际大厦32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3941898B。
原告巴东县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咸丰民生天然气有限公司、民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巴东县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对民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巴东县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民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巴东县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民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胡  磊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司马楚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