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502民初378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宜昌市西陵区勇胜建筑材料租赁服务部,经营场所宜昌市西陵区石板村4组
经营者宋建勇,男,1975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伟伟,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巴东县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巴东县野三关镇名相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谭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宜昌市西陵区勇胜建筑材料租赁服务部与被申请人巴东县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作出(2021)鄂0502民初378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巴东县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2084.82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宜昌市西陵区勇胜建筑材料租赁服务部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宜昌市西陵区勇胜建筑材料租赁服务部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巴东县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2084.82元的冻结,或者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汪邦国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李佳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