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25民初2627号
原告:***恒祥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山镇民族五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5676491831J。
法定代表人:杨缔,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巴东县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镇名相路1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3066112072T。
法定代表人:谭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恒祥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巴东县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恒祥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并已经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所依据的事实确实,其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恒祥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7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邱宗南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杨丽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