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91执保483号
原告:淄博**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鲁泰大道**汇金大厦B805。
法定代表人:张梨艳,职务:总经理。
被告:恩施市恒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航空大道**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MA49FMTLOE。
法定代表人:李品兵,经理。
被告:巴东县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镇名相路**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3066112072T。
法定代表人:谭平,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恩施市恒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巴东县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恩施市恒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巴东县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6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淄博**经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恩施市恒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巴东县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6万元。
二、如被告恩施市恒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巴东县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足56万元,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凡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田春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