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2823民初3259号
原告:巴东县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巴东县野三关镇名相路1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3066112072T。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红,1986年1月20日出生,土家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湖北省巴东县。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继问,湖北必胜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东支公司,住所地:巴东县信陵镇云沱小区北京大道211号2楼1房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3795933452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巴东县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东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巴
东县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东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巴东县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巴东县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东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418元,减半收取2209元,由原告巴东县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