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2823民初3365号
原告:**,男,1991年9月7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湖北省巴东县。
被告:**,男,1980年5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巴东县。
被告:巴东县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3066112072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巴东县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巴东县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覃娇艳
书记员(兼)覃娇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