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2823民初123号
原告:**,男,1991年9月7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湖北省巴东县。
被告:巴东县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巴东县信陵镇楚天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3066112072T。
法定代表人:谭平,执行行董事。
被告:**,男,1980年5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巴东县。
原告**诉被告巴东县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24日以被告**已履行支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巴东县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巴东县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巴东县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邓正灿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谭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