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23民初3186号
原告:***,男,1983年5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建始县,经常居住地:湖北省巴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中明,巴东县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巴东县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巴东县野三关镇名相路1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3066112072T。
法定代表人:谭平,执行董事。
被告:谭秋,男,1984年7月14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湖北省巴东县。
原告***与被告巴东县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谭秋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0日以与被告巴东县天成建筑工
程有限公司、谭秋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与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巴东县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谭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40元,减半收取11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汉玉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薛芙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