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东县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巴东县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2825民初401号
原告:***,男,土家族,1962年8月26日出生,小学文化,农职业,住湖北省宣恩县。
被告:巴东县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巴东县野三关镇名相路1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3066112072T。
法定代表人:谭平。
被告:谭全遂,男,土家族,1965年3月6日出生,大专文化,工程师,住湖北省恩施市。
原告***诉被告巴东县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谭全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巴东县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巴东县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6元,减半收取548元,由被告潘心安负担。
审判员  李覃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向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