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鲁1502民初6616号
原告聊城金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辉新能源公司)与被告德州东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帝光电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立案后,被告东帝光电公司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裁定驳回了东帝光电公司的申请,东帝光电公司上诉,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5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4月27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签订的《分布式光伏家庭发电站工程承包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效力应予认定。原告依约履行了施工义务,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支付剩余工程施工费的义务,其行为属于违约。故原告诉求被告支付工程施工费14197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自2019年7月12日起按照分段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本院酌定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被告提出承包合同、结算单系牛心忠个人行为,上述证据中均加盖有被告公司公章,故被告提出的该项辩称,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8月4日,原被告签订编号为DD-BO-2017-08-04的《分布式光伏家庭发电站工程承包合同》一份,主要内容为:发包方(甲方):东帝光电公司,承包方(乙方):金辉新能源公司,甲方自愿将分布式光伏家庭电站工程建设任务委托给乙方,由乙方进行项目的施工工作。工程施工费为每瓦0.28元,安装完成100户家庭电站结算一次……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进行施工。2017年9月2日经原被告结算,被告共欠原告工程施工费184970元,被告向原告支付施工费40000元,于2017年10月8日又支付3000元,被告尚欠原告施工费141970元。
一、限被告德州东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聊城金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施工费141970元及自2019年7月12日起以14197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00元,原告承担33元,被告承担156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英杰
书记员 王凤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