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491执614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瑞莱德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方红东路5118号。
法定代表人:隋小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女,197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德州东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漳南街北东风路东。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德州辉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方红路东首以北站前街以西奥冠新能源办公楼1楼东侧。
法定代表人:赵长元,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山东瑞莱德电气有限公司与***、***、德州东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德州辉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鲁1491民初218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现因申请执行人撤销该案件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1491民初21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爱民
审判员 韩朋朋
审判员 李 鹏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周才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