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491执937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女,1961年9月23日出生,满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被执行人:***,男,197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保卫光明社区。
被执行人:德州辉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开发区东方红路东首以北站前街以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德州东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武城县漳南街北东风路东。
法定代表人:于晓锐,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于晓锐,男,197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郑口真太兴西路西兴七胡同31号。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德州辉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德州东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晓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鲁1491民特160号民事裁定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德州东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1491民特160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保川
审判员 李 鹏
审判员 韩朋朋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宫长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