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491执937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女,196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被执行人:***,男,197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保卫光明社区。
被执行人:德州辉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开发区东方红路东首以北站前街以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德州东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武城县漳南街北东风路东。
法定代表人:于晓锐,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于晓锐,男,197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郑口真太兴西路西兴七胡同31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德州辉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德州东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晓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鲁1491民特160号民事裁定书,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德州辉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德州东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晓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德州辉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德州东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晓锐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德州辉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德州东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晓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德州东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2021)鲁1491执796号案件中的执行款240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保川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宫长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