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东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瑞莱德电气有限公司、德州东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91民初2187号
申请人:山东瑞莱德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经济开发区东方红东路5118号。
法定代表人:隋小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德州东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漳南街北东风路东。
法定代表人:于晓锐,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德州辉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方红路东首以北站前街以西奥冠新能源办公楼1楼东侧。
法定代表人:赵长元,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于晓锐,男,197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故城县郑口镇。
被申请人:***,女,197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深州市深州镇。
申请人山东瑞莱德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德州东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德州辉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晓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瑞莱德电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德州东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德州辉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晓锐、***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山东瑞莱德电气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瑞莱德电气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德州东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德州辉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晓锐、***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山东瑞莱德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 珂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王梦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