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东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德州东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常州某某伏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492执7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德州东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漳南街北东风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8053425870P。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常州***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宕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MA1WKGUA36。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德州东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州***伏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492民初25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的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合计1820元,支付货款108016.5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措施: 1、按照送达地址确认书提供的地址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督卡等法律文书,上述法律文书被退回。 2、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线索,均未反馈被执行人名下具有不动产、车辆、证券等财产,但反馈有银行账户。 3、本院已经在诉讼财产保全过程中,于2020年12月2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1个,冻结期限1年,至2021年12月20日止;由于上述银行帐户存款较少,故本院未扣划。 4、本院已于2021年9月26日限制了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的高消费;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并结合本案的执行情况,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名单,失信期限为2年。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核实的财产情况予以认可,并表示除上述财产线索外,暂时没有其他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提供,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于上述查封(冻结)财产,期限届满前,如需继续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封(冻)申请,否则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后该项查封(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邮寄凭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进行财产调查措施之后,除冻结的银行存款外,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结果予以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0)苏0492民初25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2020)苏0492民初259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石 岩 审判员 周 琪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东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