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新力欧菲尔电梯有限公司

广东新力***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5122执61号之二
移送执行部门:饶平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5122007015723G。
被执行人:广东新力***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金沙下滘市场侧。
法定代表人:梁学荣。
关于移送执行部门饶平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与被执行人广东新力***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受理费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5122民初21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确认,被执行人应付还案件受理费792.74元。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工商登记信息、证券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互联网银行信息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查询,未发现其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相关银行账户、查封其名下五菱牌汽车(车牌号码:粤Y7××××,车辆类型:K31)一辆。鉴于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上述法律义务,本院依法限制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经告知上述情况后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判决确认的案件受理费全部未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应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建平
审 判 员  黄国兴
代理审判员  余小喜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沈臻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