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新力欧菲尔电梯有限公司

广东新力***电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6执1270号
移送执行部门: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被执行人:广东新力***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金沙下滘市场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663305120L。
诉讼代表人:佛山市金德企业破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4W3RX388,系广东新力***电梯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宝灿,男,198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系佛山市金德企业破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的员工。
本院在执行移送追缴广东新力***电梯有限公司二审诉讼费一案中,移送执行部门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发函称,因广东新力***电梯有限公司已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其破产管理人同意通过破产程序清偿前述二审诉讼费,要求撤回(2020)粤06民终4923号执行移送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粤06执127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俊明
审判员  胡 剑
审判员  凌 蔚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成贤
书记员  吴颖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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