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新力欧菲尔电梯有限公司

广东新力***电梯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605执2380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广东新力***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金沙下滘市场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663305120L。

委托代理人:鲁媛媛,广东天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金德企业破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金融广场22E,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4W3RX388,系广东新力***电梯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代理人:何宝灿,男,198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系佛山市金德企业破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的员工。

被执行人:***,女,194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

被执行人:***,男,196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

申请执行人广东新力***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6民终4923号民事判决书及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605民初263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出资款1500000元,并以该款为本金自2019年6月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上项确定的付款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予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出资款8500000元,并以该款为本金自2019年6月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上项确定的付款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予申请执行人;如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负担的案件受理费10507.19元及被执行人***负担的案件受理费72155.56元迳付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支付出资款及案件受理费共1587142.61元、被执行人***支付出资款及案件受理费共9006422.92元。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453.05元,该款已抵扣本案执行费。本院已对两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司法制裁措施。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杜焕成

执行员  陈官灿

执行员  刘 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