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新力欧菲尔电梯有限公司

**、广东新力***电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605执210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执行人:广东新力***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金沙下滘市场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663305120L。

法定代表人:祝新照。

被执行人:梁学荣,男,196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东新力***电梯有限公司、梁学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605民初219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广东新力***电梯有限公式、梁学荣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61万元及以该款为本金从2016年9月1日起至付清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予申请执行人;如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执行两被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610000元及暂计至2020年7月15日的利息817400元。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梁学荣银行存款9434.16元,该款已用于抵扣本案执行费。由于被执行人广东新力***电梯有限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人的债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将被执行人广东新力***电梯有限公司移送破产审查。本院已立案受理,案号(2019)粤0605破申20号。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杜焕成

执行员  陈官灿

执行员  刘 哲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