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新力欧菲尔电梯有限公司

广东新力***电梯有限公司与***、***、闭**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605民初10156号
原告:广东新力***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20L。
诉讼代表人:佛山市金德企业破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金融广场22E,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4W3RX388,系广东新力***电梯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媛媛,广东天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宝灿,男,系佛山市金德企业破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男,196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临河街一区***********,公民身份号码230************050。
第三人:***,男,196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队,公民身份号码442************011。
第三人:闭**,男,196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452************258。
原告广东新力***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力公司)与被告***、第三人***、闭**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于2020年7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新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媛媛、何宝灿,被告***,第三人闭**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新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转让款人民币340万元及利息264146.94元(以340万元为本金,自2018年7月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同期贷款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2020年4月17日为264146.9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原告破产清算。2019年6月3日,南海法院作出(2019)粤0605破申2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原告破产清算,并指定管理人【(2019)粤0605破24号】。二、基本情况。(一)新力公司承租土地并新建涉案建筑物。2006年11月12日,佛山市禅城区新力电梯厂(以下简称新力电梯厂)与闭**、南海区丹灶镇下滘经济联合社(以下简称下滘经联社)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书》约定,新力电梯厂向闭**承租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滘*委会:1.“下滘市场北”土地使用权(12432.06㎡,约18.648亩)及地上三座厂房(3100㎡)及用水消防设备;2.“南房竹垫庄”土地使用权(0.558亩)。后新力电梯厂在“下滘市场北”地块上自建厂房、宿舍及办公楼等(以下简称涉案建筑物)。2008年4月16日,新力电梯厂出具《证明》,新力公司经工商局批准成立,将上述租赁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含新建涉案建筑物)无偿转让给“佛山市新力电梯有限公司”。2012年12月24日,经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佛山市新力电梯有限公司”更名为广东新力***电梯有限公司(即新力公司)。(二)新力公司转让涉案建筑物。1.签订《买卖合同》、《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书》。2018年4月17日,新力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与***签订《买卖合同》,约定:***以870万元购买下滘市场北的厂房、办公楼。2018年7月4日,闭**、新力公司(***作为代表签名)与***、刘凤山、赵志江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书》确认:1.新力公司新建的涉案建筑物以870万元转让给***等三人;2.关于870万元款项支付:(1)第一笔430万元,合同各方确认***等三人已于合同签订前支付430万元给新力公司;(2)第二笔100万元,合同签订当日及所有权方下滘经联社确认后,***等三人支付100万元给闭**用于办理解封事宜;(3)第三笔340万元,新力公司腾空厂房并交付给***等三人使用后三日内,***等三人将剩余340万元支付给闭**账户。2.***等三人占有使用涉案建筑物。经管理人实地查看,***等三人已占有使用涉案建筑物,用于自身或出租给他人经营。三、***等三人未支付转让价款。(一)管理人未接收到相关付款凭证。自管理人接受指定之日起至今,经管理人多次发函及南海法院组织调查,新力公司、***未向管理人移交任何有关财产资料。对于涉案建筑物转让事宜,管理人未接收到相关转让款的付款凭证。(二)***等三人拒绝提供付款凭证。为调查核实870万元转让款支付情况,2020年2月17日,管理人向***等三人送达《关于配合提供870万元转让款支付凭证的函》,要求其于2020年2月24日前向管理人提供转让款的支付凭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转账回单、银行流水、支票等)。同时,管理人多次联系要求提供,但其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截止目前,***等三人未向管理人提供任何付款凭证。四、***等三人应支付转让款并承担违约责任。(一)***等三人应支付完毕转让价款并承担违约责任。依2018年4月17日《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按物业成交价(870万元)的千分之一(逾期支付楼款则按未付楼款的千分之一)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关于***等三人未付的转让款,除依法支付相应转让款本金外,还应按日千分之一的标准,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二)新力公司诉请支付第三笔转让款及利息。新力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综合考虑诉讼成本及合同约定付款情况,新力公司诉请求***等三人支付第三笔转让款340万元,并按逾期付款利息标准先行承担违约责任【依《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书》签订日2018年7月4日起算】。五、本案依法由南海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南海法院已受理新力公司破产清算案件,本案依法由南海法院管辖。综上所述,为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恳请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已履行与新力公司、闭**于2018年7月4日签订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书》的付款义务,870万元的款项已根据新力公司的指示及委托全部支付完毕,没有拖欠新力公司的建筑物转让款。一、三方签订合同后,根据合同约定按新力公司的指示和委托,***于2018年4月18日转30万元入新力公司指定的梁敏宜的银行账户,于2018年5月7日由***委托刘芳分两次共转200万元入新力公司指定的郭春燕的账户,同日***委托赵志江分转200万元入新力公司指定的梁敏宜的银行账户。另,因为***对新力公司不信任,在签署《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书》时,就约定闭**作为新力公司委托的收款人,代为收取***向新力公司支付的建筑物转让款共440万元,***已分别于2018年7月10日、8月21日两笔、8月23日、2019年1月21日、2020年1月27日分六笔共向闭**的账户转入440万元。综上,***已全部履行新力电梯、***、闭**三方于2018年7月4日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书》的付款义务,请求法院驳回新力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第三人闭**述称,闭**出租了土地及厂房给***,***将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转租给***,因为***不信任***,三方均同意***将440万元先转给闭**,后闭**受新力公司的委托已将***转账的440万元全部转给其指定的人员。
第三人***没有陈述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于当事人对真实性无异议的证据,本院确认其真实性并在卷佐证。对于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对被告出示的证据3中的2018年7月10日收据、郭春燕的交易截图、中国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平安银行转账截图,虽然原告不予确认,但相关证据的内容可与其他证据相印证,且闭**承认***已向其给付440万元,故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第三人闭**出示的广东新力***电梯有限公司厂房土地物业转让款委托闭**支付明细及网上银行交易电子凭证,虽然原告不予确认,但未能举证推翻,故本院确认其真实性。
本院查明,2006年11月12日,新力电梯厂与闭**、下滘经联社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书》,约定新力电梯厂向闭**承租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滘*委会的2块土地使用权,土名“下滘市场北”和“南房竹垫庄”,一块12432.06㎡,约18.648亩,另一块0.558亩,又租该土地上三座厂房(3100㎡)、电源及用水消防设备。2008年4月16日,新力电梯厂出具《证明》,称新力电梯厂签订了下滘市场侧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并在依法办理报批手续的前提下建设了厂房、宿舍及办公楼等,“佛山市新力电梯有限公司”经工商局批准成立时,该厂已将上述租赁的土地连同建筑物无偿转让给该公司。2012年12月24日,“佛山市新力电梯有限公司”更名为广东新力***电梯有限公司。2018年4月17日,新力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与***签订《买卖合同》,约定:***以870万元购买下滘市场北房屋,建筑面积12432.06平方米,用途为厂房、办公。2018年7月4日,闭**、新力公司(***作为代表签名)与***、刘凤山、赵志江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书》,约定:因新力公司将其承租土地上搭建的厂房及建筑物厂房转让给***等三人,闭**和新力公司同意解除双方于2006年11月13日签订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书》,由闭**直接将上述建筑物所涉的土地和厂房转租给***等三人;新力公司原建筑物使用权转让给***等三人,价格为870万元,各方确认本合同签订前***等三人已于合同签订前预先支付了430元给新力公司,合同签订当日及所有权方确认后,***等三人支付100万元给新力公司委托的收款方(即闭**),闭**负责办理解封事宜,新力公司需在法院出具解封裁定三日内将全部厂房腾空交付***等三人使用,***等三人使用后三日内将余款340万元付清给新力公司委托的收款方(即闭**);因本合同产生的纠纷,由中国佛山仲裁委员会进行管辖。
2019年6月3日,本院作出(2019)粤0605破申2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受理申请人李津对被申请人新力公司提出的破产申请;二、由本院指定管理人接管新力公司。同日,本院作出(2019)粤0605破24号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指定佛山市金德企业破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为新力公司管理人。
2020年2月17日,管理人向***等三人送达《关于配合提供870万元转让款支付凭证的函》,要求其于2020年2月24日前向管理人提供870万转让款的支付凭证。
另查,2018年4月18日、5月7日,新力公司共出具3份收据确认收到厂房转让款30万元、200万元、200万元。2018年7月10日至2019年1月21日,***向闭**转账共440万元。
闭**在庭审中确认收到***支付2018年7月4日《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书》约定的款项440万元。
新力公司在诉讼中表示在本案中仅起诉要求***支付转让款及利息,保留另案起诉要求刘凤山、赵志江支付本案诉争款项的权利。***在诉讼中表示2018年7月4日《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书》是由其个人履行。
本院认为,本案诉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书》约定了仲裁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本案中,被告***在开庭前未对本院受理本案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应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是否已支付新力公司在本案主张的转让款。对此,分析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本案中,根据2018年7月4日《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书》约定,新力公司将厂房腾空交付***等三人使用后三日内,***等三人将余款340万元付清给新力公司委托的收款方闭**,而本案中双方均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厂房交付时间,***提供证据证明其按合同约定向闭**支付了合同约定的340万元,且闭**也当庭承认收到合同约定的款项,上述情况足以证明***已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主张***未支付转让款,与本案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认可,原告主张***支付转让款人民币340万元及利息,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本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第三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案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广东新力***电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全额收取36113.18元,由原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潘国盛
人民陪审员  李少芬
人民陪审员  余晓娜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林文韬